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021民初1703号
原告:黄山天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歙县循环经济园区纬一路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0397536830L。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广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采秣新村2-15-1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MA2NYQ7W41。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山天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广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黄山天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安徽广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黄山天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安徽广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