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天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天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桂1102执恢88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02月22日出生,汉族,住贺州市平桂区。 被执行人:广西天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金浦路7号世纪商都。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西天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桂1103民初2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属于长期履行情形。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桂1102执恢88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页无内容) 审判长  *** 审判员  袁好新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