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天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保良、广西天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桂民抗22号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保良,男,1976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临桂县。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西天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住所地:桂林市。
负责人:***,经理。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西天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诉人*保良因与被申诉人广西天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广西天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桂市民一终字第800号民事裁定,向桂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以***(行)监[2017]45000000262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万晓敏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