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桂1103民初876号
原告:***,男,1988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桂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灵川县。
被告:***,男,1973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
被告:广西天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贺州分公司。住所地:贺州市民兴路9号民俗文化创业园2栋4**8号房。
负责人:***。
被告:广西天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平路27号1号科技研发办公楼第二层207室20号办公点。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西贺州市广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贺州市八步区太兴街70号。
法定代表人:***。
诉讼代表人:广西***破产管理有限公司(广西贺州市广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广西天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贺州分公司、广西天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西贺州市广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7日立案。2023年5月31日开庭前,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89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卢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