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桂0721执554号
申请执行人灵山县第五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灵山县三海街道江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21201204747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灵山县龙岗中学。住。住所地:灵山县烟墩镇一社会信用代码:124507216851675073。
法定代表人:***,该中学校长。
申请执行人灵山县第五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灵山县龙岗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4日作出的(2018)桂0721民初138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灵山县第五建筑工程公司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2018)桂0721民初138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即:1、灵山县龙岗中学支付工程款:29460.99元;2、灵山县龙岗中学支付案件受理费:1019元;3、灵山县龙岗中学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4、本案执行费由灵山县龙岗中学负担。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灵山县龙岗中学按照本院执行通知书的要求主动履行完毕本案义务。
本院认为,本案经本院依法执行,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本案义务,本案执行标的已执结,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桂0721民初1385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义务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