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581民初1218号
原告:蓝山天景地大园林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永州市蓝山县总市白地洞。
法定代表人:肖长义,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艳媚,女,197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邵东县人,住邵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张衡,男,湖南高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方贻良,男,1966年3月17日出生,汉族,武冈市人,住武冈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勇华,男,湖南湘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倩,女,湖南湘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蓝山天景地大园林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方贻良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立案后,于2019年5月27日召开了庭前会议,会议过程中通知原告蓝山天景地大园林有限责任公司应于2019年6月3日前将剩余的受理费交完,但原告蓝山天景地大园林有限责任公司未按上述规定时间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蓝山天景地大园林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蒋登忠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法官助理罗春梅
代理书记员 王 蕾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