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5民终131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蓝山天景地大园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蓝山县总市白池洞。
法定代表人:肖长义,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中核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中意二路509号。
法定代表人:何安良,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隆回县自然资源局,住所地湖南省隆回县桃洪镇桃洪西路141号。
法定代表人:李金平,该局局长。
第三人:方贻良,男,1966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
第三人:罗健,男,197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蓝山天景地大园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蓝山公司)、湖南中核建设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中核公司),第三人隆回县自然资源局、方贻良、罗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2019)湘0524民初446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0年8月14日以另行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谭晓飞
审 判 员 李玉芳
审 判 员 莫佩华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王品
代理书记员 周 鑫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