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江恩照明器材有限公司

浙江和惠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江恩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和惠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江恩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9-30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甬余梁商初字第6-2号
原告:浙江和惠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谭臻。
被告:重庆江恩照明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和惠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江恩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和惠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和惠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和惠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422元,减半收取3711元,财产保全费2620元,合计6331元,由原告浙江和惠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