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江恩照明器材有限公司

贵州习水林旅投资有限公司、重庆江恩照明器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民终852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习水林旅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杉王街道杉王中路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30MA6DNOYCXO。
法定代表人:陈叶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潭,贵州中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国铭,贵州中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江恩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高新园黄山大道中段3号5-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73352502R。
法定代表人:唐文静,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志,重庆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贵州习水林旅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江恩照明器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2021)黔0330民初41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贵州习水林旅投资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7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贵州习水林旅投资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贵州习水林旅投资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175元,减半收取1087.5元,由贵州习水林旅投资有限公司承担,并由贵州习水林旅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退回1087.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梁华勇
审 判 员 胡晓波
审 判 员 陈 娜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邹 波
书 记 员 金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