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碑店市铁岩钢板桩有限公司

高碑店市铁岩钢板桩有限公司、河南翔龙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09民终251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高碑店市铁岩钢板桩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高碑店市工业园区光为大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4670335555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河北福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翔龙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胜利路东段路南3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6716900227(1—5)。
法定代表人代秉耀,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逐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高碑店市铁岩钢板桩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翔龙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濮阳县人民法院(2016)豫0928民初4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濮阳县人民法院(2016)豫0928民初44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濮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濮阳县人民法院:
关于你院移送的高碑店市铁岩钢板桩有限公司与河南翔龙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认为存在以下问题:
一、原审判决书没有事实认定部分,应在重审中注意纠正。本案工程的发包、施工、协调涉及邵博、***、**,是否应追加为被告或第三人应在重审中予以确定。
二、高碑店市铁岩钢板桩有限公司起诉证据2014年11月28日《协议书》上加盖的河南翔龙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公章及数码字印章印文,与公安机关备案的并于2014年6月12日销毁的河南翔龙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公章及数码字印章印文,经鉴定不是同一枚印章所盖印,但没有确认2014年11月28日《协议书》上加盖的河南翔龙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公章及数码字是伪造的。
三、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14)华法民初字第4703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河南翔龙工程集团有限公司2014年7月28日民事起诉状上所加盖的公司公章与2014年11月28日《协议书》上加盖的河南翔龙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公章相同。该案是否涉嫌虚假诉讼,事实不清。
四、本案如果存在伪造印章、虚假诉讼等违法犯罪行为,是否应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以上意见供参考。
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