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2民初71号之一
原告:**唐重机电成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路北区果园镇付家屯三院西侧房产3-2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方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大路1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庸,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唐重机电成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北方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9日立案。案件审理期间,原告**唐重机电成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唐重机电成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唐重机电成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13元,减半收取1006.5元,由**唐重机电成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贺 柯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金 飞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