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03民初2300号之一
原告:内蒙古北方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厂前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北京策略(包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乌鲁木齐天设矿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南昌路2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新疆神风天设矿业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友好南路429号天隆大厦1栋10层10A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原告内蒙古北方重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乌鲁木齐天设矿业设备有限公司、新疆神风天设矿业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原告内蒙古北方重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北方重工业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内蒙古北方重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569.49元,减半收取计9784.75元,由内蒙古北方重工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徐 杰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