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191执1324号
申请执行人:***特润滑油科技有限公司,住沈阳市法库辽河经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24667156556P。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北方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沈阳市经济开发区开发大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67931971483。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辽0191民初981号调解书民事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100000元或查封被执行人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