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辽0191民初7459号
原告:徐州华峰测控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北方重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州华峰测控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北方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州华峰测控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州华峰测控技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州华峰测控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2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60元,由原告徐州华峰测控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