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303执恢75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人民南路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0741780438N。
法定代表人:**进,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0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
被执行人:***,男,1970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
被执行人:**,男,196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执行回转一案,本院(2020)鄂0303执1558号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于2021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1年11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事项:返还工程款253385.69元。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与***分别主动缴纳42230元与105575元所承担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被执行人***承诺于2022年5月8日前支付剩余款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21)鄂0303执恢75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杨 露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