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

某某、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鄂0302执恢41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1月27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 被执行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住湖北省十堰市人民南路65号。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10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偿还借款1453385.00元及利息的义务。本院于2018年10月26日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 1.本院向被执行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未申报财产,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财产状况表,提示执行风险。 3.本院通过人民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的存款、车辆、有价证券、工商登记资料、第三方支付平台、理财产品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名下有一辆号牌为鄂C×××××号汽车,本院已查封;未发现被执行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4.本院已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与曾亿案件中的执行款569324.86元予以扣划,并支付***。 5.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6.上述案件的执行情况,本院已约谈申请执行人,将被执行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其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经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10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被执行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同时每六个月书面向本院申报一次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者虚假申报的,本院将依法采取罚款或拘留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罗 军 人民陪审员 付 娥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 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