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郧西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322民初2252号
原告:***,男,生于1954年1月1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律师,住湖北省郧西县。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郧西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郧西县城关镇南正街*号。
负责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人民南路**号。
负责人:**进,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诉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郧西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系自身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