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802财保14号
申请人:广元市万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01MA63WBDP21)。
公司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上西街道办事处吴家濠村****。
法定代表人:杨树蓬,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杰,系四川天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龙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025607225895)。
公司住所地:广元市南河济南路郑州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王德荣,系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广元市万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对被申请人四川龙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建华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收工程款人民币1000000.00元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广元市万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中心支公司提交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ACDH210Z0120Q0000××××)在限额人民币1000000.00元内作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龙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建华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收工程款人民币1000000.00元。
冻结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广元市万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谭彬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袁平
书 记 员 徐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