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7民初23号
原告(申请执行人):四川龙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5895。
法定代表人:王德荣,公司总经理。
被告(案外人):**,女性,1975年3月1日出生,住陕西省西乡县,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
被告(案外人):***,男性,1972年9月1日出生,住陕西省西乡县,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
第三人(被执行人):西乡廊桥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乡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2123。
法定代表人:董长江,系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四川龙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西乡廊桥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6日立案,原告四川龙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龙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张 杪
审 判 员 房建军
审 判 员 岳 媛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徐晓倩
书 记 员 石芮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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