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龙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龙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823民初775号之一

原告:***,男,196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凡勇,四川天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龙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元市南河济南路郑州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王德荣,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四川广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元市佳禾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剑阁县王河镇政府二楼。

法定代表人:嘉均德,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四川龙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元市佳禾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邢淑芳

审 判 员  吴元勇

人民陪审员  罗青洪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侯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