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7民终63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龙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
法定代表人:王德荣,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维宇,四川同方正律师事务所广元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7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旬阳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月,(曾用名张仙),女,198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庆伟,广元市利州区南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开庚,广元市利州区南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XX乡廊桥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XX乡县。
法定代表人:董长江。
上诉人四川龙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月,原审被告XX乡廊桥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XX乡县人民法院(2020)陕0724民初13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2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川龙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四川龙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龙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上诉人四川龙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耀斌
审判员李小艳
审判员李晓
二○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康馨
书记员邵晨曦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