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802民初3131号
原告:***,男,1987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原告:**,男,1970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被告:四川龙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元市南河济南路郑州路交汇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025607225895。
法定代表人:王德荣。
被告:***,男,1972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梓潼县。
原告***、**与被告四川龙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罗鸿儒
人民陪审员 钟宏霞
人民陪审员 覃登蓉
二0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杨金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