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724民初1362号
原告:***,男,1967年2月6日出生,住陕西省旬阳县。
原告:**月(曾用名张仙),女,1984年7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广元市。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庆伟,广元市利州区南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开庚,广元市利州区南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龙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
法定代表人:王德荣,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维宇,四川同方正律师事务所广元分所律师。
被告:西乡廊桥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西乡县。
法定代表人:董长江。
原告***、**月与被告四川龙洋建筑有限公司、西乡廊桥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
本院在审理中,原告***、**月申请对3号、5号、6号、18号、19号、20号、21号、22号楼基础设施施工中钢筋使用量进行司法鉴定,本院已同意原告的申请。故本案需中止审理,待司法鉴定后再恢复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范湖胜
审 判 员 余明书
人民陪审员 文娅萍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