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龙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月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724民初1362号之一
原告:***,男,1967年2月6日出生,住陕西省旬阳县。
原告:**月(曾用名张仙),女,1984年7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广元市。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庆伟,广元市利州区南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开庚,广元市利州区南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龙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
法定代表人:王德荣,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维宇,四川同方正律师事务所广元分所律师。
被告:西乡廊桥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西乡县。
法定代表人:董长江。
原告***、**月与被告四川龙洋建筑有限公司、西乡廊桥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原告***、**月于2020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西乡廊桥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月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月撤回对西乡廊桥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范湖胜
审 判 员  余明书
人民陪审员  文娅萍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