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龙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龙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724执恢8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8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安市。
被执行人:四川龙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万缘社区居委会四楼。
法定代表人:王德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欧维宇,男,系四川同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与四川龙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四川龙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德荣自愿以其房产对本案提供担保。2020年8月19日,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王德荣所有的位于广元市*****营业用房(房产权证:城字第*****号)。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王德荣所有的位于广元市*****营业用房(房产权证:城字第*****号)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蒲仁明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龚武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