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724民初1312号
原告(反诉被告):四川龙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反诉原告):**月,女,198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
被告(反诉原告):***,男,1967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旬阳县。
原告四川龙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月、***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日立案。2022年7月18日,被告**月、***对原告四川龙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反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本诉原告四川龙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诉,反诉原告**月、***于2022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
本院认为,本诉原告四川龙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反诉原告***、**月自愿申请撤诉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本诉原告四川龙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本诉被告***、**月的起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月、***撤回对反诉被告四川龙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8948元,减半收取为4474元,由四川龙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8349元,减半收取为9175元,由**月、***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刘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