湟中县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湟中县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宁执字第056号
申请执行人达森。
被执行人湟中县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达森与湟中县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青民一终字第44号民事调解书【湟中县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达森9万元】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湟中县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达森于2011年11月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8000元,在本院协调下,还款1万元。经查证,湟中县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虽未被吊销营业执照,但在青海省建设厅颁发的“建筑企业业绩考核手册”中显示:2010年度湟中县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业绩考核不合格。公司已名存实亡,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遂于2012年11月27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
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开展涉民生案件执行活动,本案作为拖欠民工工资的涉民生案件恢复执行。经再次查证,被执行人仍无财产可供执行。另查,本案申请人达森已72岁高龄,丧失劳动能力,且身体患有多种疾病,无其他收入,家庭经济拮据。本院将执行不能的情况告知达森后,申请人书面承诺愿意接受司法救助20000元结案,余款不再主张。经本院研究,决定给予达森司法救助20000元,现该款已发还申请执行人。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青民一终字第4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