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中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温州市中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平阳县金桥房地产开发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26民初4684号

原告:温州市中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阳县昆阳镇

车站南路2-6号。

法定代表人:李用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群、徐滕敏,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阳县金桥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平阳县昆阳镇后

垟村改联建房A幢14、15、16号。

诉讼代表人:管理人温州天原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吕忠仁。

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市中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平阳县

金桥房地产开发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9

月23日向原告送达诉讼费交纳通知书,要求原告应在接到该通知

书之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诉讼费,但原告温州市中江建筑工程有

限公司逾期未缴纳,又未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申请。据此,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

1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郑 纯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代书记员  谢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