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26民初4684号
原告:温州市中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阳县昆阳镇
车站南路2-6号。
法定代表人:李用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群、徐滕敏,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阳县金桥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平阳县昆阳镇后
垟村改联建房A幢14、15、16号。
诉讼代表人:管理人温州天原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吕忠仁。
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市中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平阳县
金桥房地产开发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9
月23日向原告送达诉讼费交纳通知书,要求原告应在接到该通知
书之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诉讼费,但原告温州市中江建筑工程有
限公司逾期未缴纳,又未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申请。据此,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
1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郑 纯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代书记员 谢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