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中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温州市中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26民初2195号

原告:***,男,197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宗耀,浙江雅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市中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昆阳镇车站南路2-6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群,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温州市中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义务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陈钦法

人民陪审员  黄斯进

人民陪审员  蔡英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代书 记员  缪丽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