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26民初2195号
原告:***,男,197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宗耀,浙江雅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市中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昆阳镇车站南路2-6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群,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温州市中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义务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陈钦法
人民陪审员 黄斯进
人民陪审员 蔡英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代书 记员 缪丽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