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民申3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男,汉族,1973年5月15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蒙城县,现住浙江省平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时挑,浙江雅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温州市中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昆阳镇车站南路2-6号。
法定代表人:李用孟。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温州市中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2019)浙0326民初18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在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于2020年4月11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胡爱玲
审 判 员 陈莉萍
审 判 员 王蒙蒙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 黄颖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