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33民终30号
申请人:四川省赛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河南中原黄河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四川省赛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河南中原黄河工程有限公司、邱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继续对被申请人户名为“河南中原黄河工程有限公司古学水电站主体工程Ⅱ标项目经理部”账户进行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四川省得荣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日作出(2016)川3338民初9号民事裁定,裁定对河南中原黄河工程有限公司户名为河南中原黄河工程有限公司古学水电站主体工程Ⅱ标项目经理部,账号为22-××36下的人民币4400000.00元整(大写人民币肆佰肆拾万元整)予以冻结。因该冻结措施即将到期,而案件仍在审理中,故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河南中原黄河工程有限公司户名为河南中原黄河工程有限公司古学水电站主体工程Ⅱ标项目经理部,账号为22-××36下的人民币4400000.00元整(大写人民币肆佰肆拾万元整)予以冻结。期限为2018年3月7日至2019年3月6日。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彤
审判员***
审判员罗俊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