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303民初1514号
原告:**发,男,1960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秦皇岛市山海关区。
被告:河北省新乐市宏连园林雕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乐市正莫镇石雕工业园岸城村。
法定代表人:***,职位,经理。
被告:安利园,女,1990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新乐市。
**发与河北省新乐市宏连园林雕塑有限公司、安利园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4日立案。原告**发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发撤诉。
案件受理费40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印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安 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