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乐市宏连园林雕塑有限公司

新乐市宏连园林雕塑有限公司与***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184民初2982号
原告:新乐市宏连园林雕塑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新乐市正莫镇岸城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闫巧亮,男1985年4月14日生,汉族,河北省新乐市承安镇辛岸村。
被告:***,男,198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随州市曾都区。
新乐市宏连园林雕塑有限公司与***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日立案。原告新乐市宏连园林雕塑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乐市宏连园林雕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200元,减半收取计4100元,由原告新乐市宏连园林雕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