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523执772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乐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广饶镇踊跃路6号。
法定代表人:张秀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南通启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启东市汇龙镇人民中路683号。
法定代表人:顾耀兰,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山东乐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通启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广饶县人民法院(2019)鲁0523民初38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23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事项为: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交付广饶县大王镇御景家园住宅小区工程施工竣工验收资料及消防验收检测资料;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开具23200385.02元工程款的增值税发票。
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联系方式多次联系被执行人,被执行人表示其目前经营出现问题,涉案较多,申请执行人拖欠其工程款多年至今未付,其无法提供相应的工程验收资料及消防验收检测资料,亦无法开具增值税发票。同时,上述申请执行事项也不能由第三方代为履行,故该案执行程序现无法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鲁0523执77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燕 斌
审 判 员 李学海
审 判 员 张东亮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李 伟
书 记 员 刘本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