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乐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东恒宇亿家置业有限公司、山东乐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523民初5140号

原告:***,男,196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饶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梦吉、任建亭,广饶众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恒宇亿家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大王镇青垦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575462409Q。

法定代表人:韩晓明,总经理。

被告:山东乐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饶县广饶镇踊跃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7456957164。

法定代表人:张秀华,董事长。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章,山东恒宇亿家置业有限公司职工。

原告***与被告山东恒宇亿家置业有限公司、山东乐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0日立案。原告***因已与山东恒宇亿家置业有限公司、山东乐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基于已与山东恒宇亿家置业有限公司、山东乐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的事实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明荣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梦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