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523民初528号之一
原告:山东圣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经济开发区广凯路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164960315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山东乐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镇踊跃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745695716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圣泽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乐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01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银行存款950万元或者相当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山东乐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二十七套房产,见附件清单。(广饶县大王镇御景家园住宅小区B区A08号楼101、102、103、104室;A15号楼101、103、104、105、106室;A16号楼101、102、103、104室;A17号楼101、104、105、106室;A18号楼102室;B01号楼1单元1101室;B11号楼3单元1102室;B10号楼2单元1102室;B10号楼3单元1102室;B13号楼2单元1102室;B02号楼1单元1101室;B02号楼1单元1102室;B02号楼3单元1101室;B12号楼1单元1101室。)
查封期限3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过户、买卖、抵押、赠予等行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韩丰收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