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107民初3879号
原告: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府西街分社,住太原市杏花岭区府西街**。
负责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雁,女,1988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客户经理,,住太原市小店区
负责人:***,职务:主任。
被告:太原市福贤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晋源区金胜镇南阜村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太原市天之海物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南内环街**青龙电脑城****。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男,196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
被告:***,男,1966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
被告:熊玉兰,女,1966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
被告:***,男,1971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市晋源区。
被告:***,女,1974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
原告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府西街分社与被告太原市福贤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太原市天之海物贸有限公司、***、***、熊玉兰、郝跃宏、*小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9年7月17日立案,原告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府西街分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府西街分社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