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福贤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府西街分社与太原市福贤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107民初1997号

原告: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府西街分社,住太原市杏花岭区府西街54号。

负责人:张新方,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男,199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小店区,系该信用社客户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云,男,198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万柏林区,系该信用社客户经理。

被告:太原市**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晋源区金胜镇南阜村。

法定代表人:刘仙福,职务:总经理。

被告:***,男,1971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市晋源区。

被告:崔小花,女,1974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

原告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府西街分社与被告太原市**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崔小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9年5月14日立案,原告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府西街分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府西街分社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吴 松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张海英

书 记 员 尉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