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晋源区世盛苗木种植园

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水西关信用社与山西申生源贸易有限公司、太原市晋源区世盛苗木种植园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晋0106执109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水西关信用社,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水西关街38号,组织机构代码72814XXXX。
负责人:**,主任。
被执行人:山西申生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解放南理54号21幢709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太原市晋源区世盛苗木种植园,住所地太原市晋源区金胜镇古寨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水西关信用社诉被告山西申生源贸易有限公司、太原市晋源区世盛苗木种植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6)晋0106民初37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水西关信用社于2018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5月1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水西关信用社要求被执行人山西申生源贸易有限公司、太原市晋源区世盛苗木种植园给付人民币五十三万一千一百三十三元零六分,负担案件受理费九千一百一十二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七千八百零二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山西申生源贸易有限公司、太原市晋源区世盛苗木种植园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山西申生源贸易有限公司、太原市晋源区世盛苗木种植园工商所有注册登记事项以及100%股权。
本院依职权向金融证券机构、车管所、互联网银行、房屋管理等部门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上述部门和单位的回复结果显示被执行人山西申生源贸易有限公司、太原市晋源区世盛苗木种植园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由于被执行人山西申生源贸易有限公司、太原市晋源区世盛苗木种植园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山西申生源贸易有限公司、太原市晋源区世盛苗木种植园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我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之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执行情况予以确认,表示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6)晋0106民初37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三、被执行人山西申生源贸易有限公司、太原市晋源区世盛苗木种植园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水西关信用社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