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景业建设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225民初8336号
原告:日升集团象山昌业商砼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579304108XJ),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丹西街道白石村。
法定代表人:石维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信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漂漂,浙江信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景业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57111860***A),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丹东街道新华路205弄17-23号。
法定代表人:俞阿定,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日升集团象山昌业商砼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景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9日立案。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原告日升集团象山昌业商砼技术有限公司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日升集团象山昌业商砼技术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罗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