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景业建设有限公司

***、宁波景业建设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225民初4058号 原告:***,男,198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景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丹东街道新华路205弄17–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5711186059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宁波景业建设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本院按规定予以免收。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俞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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