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225民初4058号
原告:***,男,198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景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丹东街道新华路205弄17–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5711186059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宁波景业建设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本院按规定予以免收。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俞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