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282民初2210号
原告:宁波宗诚建筑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白沙路街道华星黄金大厦(17-1)室17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MA2H4BJJ4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灵桥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宁波景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丹东街道新华路205弄17-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5711186059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宁波宗诚建筑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宁波景业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7日立案。原告宁波宗诚建筑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于2024年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被告宁波景业建设有限公司案涉款项已履行完毕。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宗诚建筑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宗诚建筑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O二四年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