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景业建设有限公司

宁波势坤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宁波景业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225民初829号 原告:宁波势坤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定塘镇定山路3-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35MA2H6JHW0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波市民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宁波景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丹西街道新华路206弄17-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5561287486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宁波势坤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景业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宁波势坤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撤回本案诉讼,不再缴纳本案诉讼费,并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0二四年二月五日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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