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225民初6358号
原告:宁波天扬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贤庠镇锦泰路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景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丹东街道新华路205弄17-23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宁波天扬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景业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2023年2月1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天扬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47元,减半收取计1373.5元,由原告宁波天扬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一日
代书记员林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