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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某建设有限公司;高某某;李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206民初8718号 原告:高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清收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某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俞某某。 被告:李某某。 本院于2025年5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高某某与被告宁波某建设有限公司、李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5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履行完毕为由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五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