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鑫科金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诉被告北京海鑫科金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辽0105民初3224号
原告:***,现住辽宁省沈阳市大*区。
被告:北京海鑫科金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为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北京海鑫科金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余款5元退回给原告。
审判员杨光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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