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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鑫科金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泾源县公安局买卖合同纠纷民事指定管辖决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指 定 管 辖 决 定 书
(2019)宁04民辖16号
西吉县人民法院:
原告北京海鑫科金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泾源县公安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泾源县人民法院报请我院请求指定管辖,经我院审查决定该案由你院审理。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决定:该案由西吉县人民法院审理。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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