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禄劝新宏园艺生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华融汇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昆明禄劝新宏园艺生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云01执27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华融汇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百成庄大街2号院2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忠骥。
被执行人:***劝新宏园艺生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禄劝县屏山街道崇德村委会官田村小组。
法定代表人:潘尔富。
被执行人:赵勇,男,1968年08月08出生,汉族,住云南省禄劝县。
被执行人:潘尔富,男,1968年04月08出生,汉族,住云南省禄劝县。
被执行人:欧银萃,女,1975年06月10出生,彝族,住云南省禄劝县。
本院在执行华融汇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劝新宏园艺生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赵勇、潘尔富、欧银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17)云01民初1544号民事判决书,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时间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10350492.03元及利息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
进入执行后,因被执行人住所地及财产位于禄劝县,为整合司法资源、方便执行,本院决定指定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本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执行的(2017)云01民初1544号民事判决书指定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付 琼
人民陪审员员 榕  
人民 陪 审员 罗利萍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马兴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