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0128执38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8月29日,纳西族,住云南省漾濞县。
被执行人***劝新宏园艺生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禄劝县屏山街道崇德村委会官田村小组
统一社会代码:91530128731229204J
**申请执行***劝新宏园艺生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为183624.00元,申请执行费2654.00元。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受理后,本院分别于2020年4月15日、6月16日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提起网络查询。于4月23日经传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综上,本案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于2020年7月2日经本院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徐 维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角利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