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禄劝新宏园艺生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劝新宏园艺生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云0128民初930号
原告:**,男,1976年8月29日生,纳西族,云南漾濞人,住漾濞县。
被告:***劝新宏园艺生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禄劝县屏山街道崇德村委会官田村小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8731229204J。
法定代表人:潘尔富。
原告**诉被告***劝新宏园艺生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劝新宏园艺生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公告期限届满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劳务款178400元;2、被告支付原告利息8324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2月,原告带领26名工人为被告嫁接核桃苗,至4月初完成。经双方结算,被告欠原告248400元,2013年年底支付了2万元,2014年5月支付了5万元,其余178400元被告至今未支付。原告因此贷款10万元支付了部分工人工资,还出具了5万元的欠条给嫁接工人。
原告对其主张作了当庭陈述,并提供《欠条》1份作证实。
被告未到庭、未答辩、未举证、未质证。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与其当庭陈述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为被告嫁接核桃苗,2017年7月26日,被告出具《欠条》1份交原告收执。《欠条》载明:今欠**核桃嫁接款178400元。庭审中,原告明确表示同意放弃利息部分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被告欠原告劳务款178400元。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劳务款1784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原告明确表示同意放弃利息部分的诉讼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承担缺席判决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劝新宏园艺生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劳务款1784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24元,由被告***劝新宏园艺生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永川
人民陪审员  郭加学
人民陪审员  杨建华
二〇一九年九月五日
书 记 员  保 岛